《常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一審修改稿)》公開征求意見
《常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一審修改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了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常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一審修改稿)》公布。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通過以下方式反饋至常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我們將對您的意見建議認真整理研究。為便于與您聯系,請留下您的姓名和聯系方式。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6月23日。
單 位:常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地 址:常德市武陵區洞庭大道中段1227號
郵 編: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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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cdrdfzw@163.com
常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2年5月23日
常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修訂草案·一審修改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促進環境改善,保障公眾健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p>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管理等活動?! ?/p>
第三條【基本原則】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處理、綜合利用的原則,推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p>
第四條【基本模式】城鎮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工作應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組建的生活垃圾管理專業單位,或者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 ?/p>
農村生活垃圾實行村(居)收集、鄉(鎮)運輸、縣(市、區)處理的模式??h(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可以因地制宜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方式?! ?/p>
第五條【市、縣政府職責】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制定并組織實施生活垃圾管理政策?! ?/p>
第六條【部門職責】相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城市管理部門主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擬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和管理目標,建設與管理生活垃圾基礎設施,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
(二)農業農村部門指導農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監督垃圾中轉站之前的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清掃、收集、運輸工作;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生活垃圾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監督管理有害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的污染防治;
(四)商務部門負責編制并實施可回收物回收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五)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等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
(六)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考核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七)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建、交通運輸、文旅廣體、衛健、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p>
第七條【鄉鎮、街道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轄區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治理規劃;
(二)組織、調度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
(三)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四)協助開展生活垃圾中轉站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p>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職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公共區域衛生清掃,開展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和指導,督促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等工作?! ?/p>
第九條【宣傳教育】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帶頭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生活垃圾管理知識的宣傳教育?! ?/p>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教育實踐活動?! ?/p>
新聞單位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 ?/p>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示范和監督等活動?! ?/p>
第十條【資金保障】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和生活垃圾基礎設施建設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p>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p>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治理。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p>
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p>
第十二條【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生活垃圾基礎設施建設規范?! ?/p>
第十三條【設施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建、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基礎設施建設的選址、立項和審批管理?! ?/p>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基礎設施。配套生活垃圾基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p>
第三章 分類投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四條【垃圾分類】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宜回收、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p>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危害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廢燈管、廢藥品、廢電池等?! ?/p>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 ?/p>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p>
第十五條【投放要求】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集中收集點、回收容器或者交售回收站點;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集中收集點或者交給有資質的回收單位;
(三)廚余垃圾投放至廚余垃圾集中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不得將廚余垃圾與一次性餐飲用品、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袋等雜物混合;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p>
廢舊家具、電器等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暫存場所,或者預約收運服務企業上門回收?!?/p>
第十六條【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實行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鎮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投放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業主委員會為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委員會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p>
(二)公共場所、公共建筑(設施)及其管理范圍,經營管理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無管理單位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p>
(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院落,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投放管理責任人;自行管理的,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p>
(四)建設工地、待建地塊,建設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已完成整體征收拆遷并入庫儲備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p>
(五)農村住宅房前屋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p>
(六)河流、水庫、城市河道、明渠水面及其沿岸地帶,管理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p>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p>
第十七條【收集點和收集容器設置】城鎮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設置收集點和收集容器,指導、督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p>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容器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設置?! ?/p>
垃圾收集點和收集容器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注分類標志?! ?/p>
第十八條【有害垃圾臨時貯存】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統籌設置符合技術規范的有害垃圾臨時貯存場所?! ?/p>
設置有害垃圾臨時貯存場所應當采取措施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同時設置警示標志,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p>
第十九條【減量措施】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制定可回收物目錄和低價值可回收物政府補貼等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p>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設置可回收物回收網點?! ?/p>
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和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應當設置醒目提示標識。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倡導使用再生紙、再生耗材等循環再生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鼓勵、引導消費者使用可重復利用的物品?! ?/p>
鼓勵農村分散住戶產生的廚余垃圾就地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p>
第二十條【清掃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分別建立城鎮、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清掃制度,明確清掃區域、責任和標準?! ?/p>
第二十一條【收運要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本市生活垃圾類別標志、標識的密閉化車輛,防止污水滴漏、揚塵等;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分類收集、運輸至指定場所;
(三)收集、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四)建立臺賬,如實記錄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五)將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和行業規范、操作規程?!?/p>
第二十二條 【定時、定點投放,限時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模式】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可以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實行定時投放,限時清運。
第二十三條【處理方式】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理?! ?/p>
有害垃圾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p>
廚余垃圾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p>
其他垃圾應當通過焚燒發電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不能正常運行時,可以通過符合國家標準的方式處理。
第二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棄、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投放、收集、貯存、運輸、處理生活垃圾。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工作考核】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考核制度,并將考評結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p>
第二十六條【異地處理補償】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機制。生活垃圾輸出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向接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支付生活垃圾異地處理補償費用?! ?/p>
第二十七條【監督檢查】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執法聯動機制?! ?/p>
第二十八條【環境監測】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填埋場、餐廚垃圾處理場等處理場所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填埋場、餐廚垃圾處理場應當依法發布監測信息?! ?/p>
第二十九條【應急預案】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公職人員違法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影響公眾健康和較大安全事故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生活垃圾管理經費的;
(四)其他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 ?/p>
第三十一條【違反規定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規定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或者旅館經營單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授權執法】城市管理部門未派駐執法機構或者執法人員的鄉鎮轄區內,由鄉鎮人民政府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p>
第三十四條【城鎮定義】本條例所稱城鎮,是指城市、縣城的建成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 ?/p>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冻5率谐青l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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