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需要健全和完善嗎?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得到完善。主要表現在:
1、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的選舉制度。一是政黨、社會團體,選民或代表聯名都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二是將等額選舉改為差額選舉;三是把直接選舉的范圍由市轄區、不設區的市、鄉、民族鄉、鎮擴大到縣。此外,還簡化了直接選舉的程序;規范了各級人大代表的名額,適當減少代表人數;縮小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
2、適當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和加強它的組織。1982年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僅能制定法令。1982年憲法擴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這實際就把大量的立法工作放在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適應常委會繁重工作任務的需要,規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職務。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委會重要日常工作。還規定增設一些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負責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
3、健全地方人大組織體系,賦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權。主要為:一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1979年以前,地方各級人大不設立常委會。為加強地方政權建設,健全國家體制,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1979年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修改憲法的決議和新的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二是改變農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體制,規定設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鄉、鎮人民政府。這樣從中央到地方都設立了人民代表大會。三是賦予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一定的立法權,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4、完善國家權力機關的運行機制。制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對全國人及其常委會會議的舉行、議案的提出和審議、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任免、詢問和質詢、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發言和表決等作出系統規范。不僅如此,人大的內設機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地方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等也都制定了相應的工作規則。與此同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運行機制也有了相應的健全和完善,法律明確賦予了地方及其常委會以相應的立法權、決定權、監督權和任免權。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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