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8年8月30日常德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5年4月28日常德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1998年4月30日常德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08年2月28日常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2015年12月25日常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四次修訂 2022年10月27日常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五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日期和日程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需要臨時調整會議議程,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市人大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人、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各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列席會議。邀請部分全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法律顧問列席會議。必要時,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委員和專家列席會議。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范圍。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前三十日,主任會議應將會議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預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并在會議舉行十日前發出正式通知,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向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發送會議有關資料。
臨時召集的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接到會議預告通知后,應圍繞會議議題做好必要的學習、調查和審議準備。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圍繞會議議題,于會前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形成調查報告,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報告。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可以安排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
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關于議案的說明和有關報告,對議案、決議決定草案或者其他草案進行表決。分組會議對議案、決議決定草案或者有關報告進行審議。聯組會議聽取分組會議審議時各組提出的審議意見,對議案、決議決定草案或者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的召集人由常務委員會委員輪流擔任。召集人負責主持分組會議,并匯總分組會議的審議意見。
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秘書長報告。
常務委員會召開分組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分組安排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報秘書長審定,并定期調整。
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人員應按時出席、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全程或部分出席、列席會議的,應當在會前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書面報告,獲批準后方可請假。
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情況,實行通報制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情況和缺席原因,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統計并在當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通報,并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通報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列席人員的缺席情況,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通報其派出部門或所在單位。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積極發表審議意見,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的具體要求,按照《常德市人大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在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報告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同時安排負責人分別列席分組會議,聽取意見。
在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也可以通知其他有關單位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會期、日程、議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公開有關議程。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查
第十八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擬定議案草案,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的人事任免案。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的撤職案。
第十九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應當同時提出議案文本、說明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由提出議案的機關、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到會作說明,回答詢問。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到會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提案人推舉一人在會上作說明。
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并說明。
第二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常務委員會聽取說明并初次審議后,由法制委員會進行統一審議,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有關法規問題的決定的議案和修改法規的議案,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后,可以向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專門委員會對有關法規案進行審議并提出審議意見,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報告,審議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作出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決定。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及相關具體程序,按照《常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執行。
第二十二條 提請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預算的調整方案和決算的議案,交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也可以同時交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的調整方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三十日前,交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三條 提議案機關的負責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四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的機關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并向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和審議報告。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市人民政府關于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四)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市人民政府關于金融工作有關情況的報告;
(六)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
(七)專門委員會關于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八)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關于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九)市人民政府和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十)其他報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一般在每年六月,審查和批準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的市本級決算。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一般在每年八月,聽取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八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報告的年度計劃,列入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經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報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各項報告之前,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先對報告進行初步審議,向報告提出機構提出意見。
第三十二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各項報告等會議資料,應當符合會議文件規范要求。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相關報告時,報告機關的負責人應到會作報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各項報告的審議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及時進行整理,并于當次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后的七個工作日內,提請主任會議研究,在主任會議研究后的三個工作日內,以常務委員會文件形式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的兩個月內,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方案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和市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并按照明確的期限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確有必要的,經主任會議決定,有關機關向常務委員會口頭報告。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具體程序,按照《常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研究處理督辦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審查和批準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實施的中期階段,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托的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送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組織進行的執法檢查,應當在檢查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執法檢查報告。
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主任會議并可以決定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有關情況報告同時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的具體事項,按照《常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詢問、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召開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的議題由主任會議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專題詢問的議題建議。專題詢問的議題可結合審議有關報告的內容確定。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送有關機關研究落實,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
第四十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會議委托,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詢問,并提出開展調研詢問情況的報告。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二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答復。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并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答復質詢案的報告。
第四十三條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應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突出主題,簡明扼要。第一次發言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對同一問題的再次發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
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和宣讀專題調查報告的時間應遵照有關要求執行。
第四十六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由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記錄、存檔。
第四十七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采用無記名按電子表決器表決的方式,如表決器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取舉手方式或其它方式。
第四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章 公 布
第五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以及關于市人大代表選舉、補選、辭職、罷免等事項,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并通過本市主要報紙、電臺、電視臺及網絡媒體予以刊載、公布。
常務委員會發布的公告,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及其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以及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事項,應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常德人大網上刊載。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委托主任會議對本規則負責解釋,如需要修改,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修正。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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