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常人常發〔2019〕1號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4年12月27日常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0月26日常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5年12月25日常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18年12月19日常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規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參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須經常委會討論、決定或須向常委會報告的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各方面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面依法治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從本行政區域實際出發,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嚴格依法履職。
第四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常委會審議,由常委會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中期調整方案、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調整方案;
(三)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的調整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級年度財政決算草案;
(五)撤銷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和決定;
(六)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七)授予或者撤銷地方榮譽稱號;
(八)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常委會審議,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建設的重大舉措;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中期評估報告以及中長期規劃的主要指標的調整方案;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四)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五)重點城鎮建設、重大民生工程、市人民政府總投資1億元以上的重大建設項目的情況;
(六)重大改革舉措;
(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
(八)常德市城市總體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實施情況;
(九)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處理情況;
(十)涉及民族團結、宗教事務的重大事項;
(十一)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意見而報請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二)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及其提出的調查報告;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常委會審議和常委會認為需要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常委會報告:
(一)市人民政府接受增加專項轉移支付的有關情況;
(二)部門預算編制情況;
(三)常德市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及修改情況;
(四)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機構的設置、增加、減少或者合并;
(五)鄉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
(六)與外國地區締結友好關系;
(七)市人大代表建議、意見、批評的辦理情況;
(八)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
(九)本行政區域的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以及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
(十)“五險一金”等社會保障制度的貫徹實施情況;
(十一)市級以上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大型城市公園和歷史文物古跡的保護情況;
(十二)監察、審判、檢察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大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常委會報告和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提請常委會討論、決定和須向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應以議案或報告形式提出,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說明,相關決策的參考資料;
(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四)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方案;
(五)各方面對重大事項的意見、主要問題及協商情況;
(六)專業論證、風險評估、公眾參與、集體討論決定的情況;
(七)常委會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
第九條 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等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常委會主任會議直接向常委會提出的議案或者報告,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或者報告,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常委會工作機構向常委會提出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向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接到主任會議交付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審議完畢,并將審議意見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條 擬提請常委會審議并作出決議、決定或向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會同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加強與有關方面的溝通協商,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建議議題,制定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計劃,經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列入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草案),提交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已列入常委會議題計劃的重大事項,如需變更,由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在議程(草案)中作出說明。
未列入年度重大事項議題計劃的重大事項,確需提請常委會討論決定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臨時提請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等,應當在主任會議舉行的七日前送交常委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由提請機關組織合法性審查;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請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相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的,或經審查存在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等不適當情形的,不得提請常委會審議。
第十二條 提請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常委會應當在四個月內進行審議。
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未進行審議的,主任會議應向提請機關或聯名提出議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送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根據相關意見對議案或報告修改后,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委會辦公室。
其中,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送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初步審查或常委會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四條 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加強調查研究,采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市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公民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專家、智庫、專業機構進行深入論證和評估。對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的重大事項,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專家論證會或聽證會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組織。
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十五條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時,提請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重大事項議案的,由提議案的領銜人進行說明,回答詢問。
第十六條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由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其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七條常委會對審議的重大事項,認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常委會對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定效力,有關機關應當貫徹執行,并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委會報告貫徹執行情況;沒有規定報告期限的,應當在決議、決定生效后六個月內向常委會報告;對確需較長時間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后,可以分階段定期報告。
常委會經審議未作出或不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會議結束后十日內,將審議意見印送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向常委會報告研究處理方案,六個月內報告研究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委會責令改正或者依法撤銷;造成嚴重后果的,常委會可以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依法進行監督;對相關責任人員,常委會按照相關程序督促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一)應當提請常委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而自行作出決策的;
(二)應當向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而不報告或者不及時報告的;
(三)對常委會轉交的關于重大事項的審議意見不研究處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研究處理情況的;
(四)不執行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貫徹執行情況的。
第二十條 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將作出的決議、決定或提出的審議意見,以及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執行決議、決定或研究處理審議意見的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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