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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

發布時間:2020-09-18 信息來源: 瀏覽次數: 【字體: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

 

(2008年2月28日常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20年8月20日常德市第七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司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等具有司法職能的機關的司法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監督司法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處理監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務,協助常務委員會開展監督司法工作。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可以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與監督司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等形式對司法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內容:

(一)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依法辦案、公正司法的情況;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有關司法工作的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況;

(五)依法需要監督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下列途徑,確定監督司法工作的議題:

(一)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視察、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等工作中發現的司法方面的突出問題;

(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三)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日常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司法方面的突出問題;

(四)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的涉及司法工作的帶普遍性的問題;

(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六)人民群眾反映比較集中、社會普遍關注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和程序進行,重點解決司法工作中關系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促進公正司法。常務委員會對監督司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可以依法作出決議、決定。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對涉及司法工作的專項工作報告或者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在二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司法工作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將決議、決定執行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和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的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委托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

第十條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實行重要案件報備制度。必要時,可以依法聽取情況報告,開展調查研究。具體負責下列案件的報備:

(一)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律師作無罪辯護的案件;上訴改判或再審改判的刑事案件,職務犯罪適用非監禁刑的案件;駁回抗訴的案件;嚴重超審限的案件;執行回轉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撤回起訴和撤銷的案件;抗訴和提請抗訴的案件;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案件,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不拘留或拘留后不作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決定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監督糾正意見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有重大影響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公安機關決定撤銷的案件;采取刑事拘留后不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公安機關對檢察機關作出的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提出復議、復核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仍未偵查終結的案件;重大惡性刑事案件;

(四)司法行政機關關于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漏管、重新犯罪案件;

(五)司法賠償案件;

(六)超期羈押的案件;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的案件,刑訊逼供的案件;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追繳、沒收財產的案件;    

(七)司法工作人員與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案件。

(八)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認為需要報備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條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實行重要司法文件報備制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機構報送備案,其他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單位的規范性、指導性、全局性重要文件向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報備。

第十二條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實行重大事項報備制度。必要時,可以依法聽取情況報告,開展調查研究。具體負責下列重大事項的報備:

(一)突發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二)監管羈押場所內發生人員非正常死亡、逃跑等重大事故的情況;

(三)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四)司法工作人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或者違法犯罪受到政務處分、刑事追究的情況;

(五)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受到嚴重阻礙或人身受到嚴重不法侵害的情況;

(六)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認為需要報備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單位應當將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重大案件及其辦理情況、第十一條規定的重要文件,每季度向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報備一次。報備內容為上列各類案件(文件)的匯總統計表格,能反映案件辦理情況、主要事實及適用法律的相關文書或重要文件文本。對本規定十二條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在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報備。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應當對司法機關備案的情況進行登記,發現存在重大問題的,按程序交有關單位辦理,有關單位應在三個月內回復辦理情況。有關單位未及時依法辦理的,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督促其依法辦理。必要時,向主任會議報告,按法定程序由主任會議或常務委員會督促其辦理。

第十四條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具體受理下列涉法涉訴問題:

(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向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的涉法涉訴問題;

(二)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等工作中發現的涉法涉訴問題;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涉法涉訴問題;

(四)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轉辦、交辦的涉法涉訴問題;

(五)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日常監督工作中發現的涉法涉訴問題;

(六)其他需要受理的涉法涉訴問題。

第十五條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應當對受理的涉法涉訴問題進行登記,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轉司法機關或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理,有關司法機關或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三個月內反饋辦理情況;

(二)對重大的、群眾反映強烈的涉法涉訴問題,經監察和司法委員會集體研究,交司法機關或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理,有關司法機關或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回復辦理情況。有關司法機關或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未及時依法辦理的,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督促其依法辦理。必要時,向主任會議報告,按法定程序由主任會議或常務委員會督促其辦理。對督辦的涉法涉訴問題,有關單位應當每周報告辦理進度,并在一個月內書面回復辦理結果。

第十六條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應當定期分析研究司法機關報備案件情況和涉法涉訴問題,對反映比較集中的傾向性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通報、聽取有關情況說明。必要時,依法啟動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等監督形式。

第十七條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會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定期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旁聽人民法院庭審,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八條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會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擬任命的司法人員進行調查和法律知識考試。

第十九條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應當每年初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上年度監督司法工作的情況。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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